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6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献彬与阿迪雅苏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献彬,阿迪雅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99号申请执行人:张献彬,男,194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阿迪雅苏荣,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献彬与被执行人阿迪雅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阿迪雅苏荣给付欠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932.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阿迪雅苏荣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40000元及执行费50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左民初字第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