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石玉琛诉被告詹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琛,詹连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312号原告石玉琛,男,汉族,1947年4月1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黄家乡长河村44,身份证号码2101131947********。被告詹连伟,男,汉族,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号4-2-2,身份证号码2101061982********。原告石玉琛诉被告詹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 光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