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7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邱燕林、刘芳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燕林,刘芳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1282号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上湾小区。法定代表人:谢文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东,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邱燕林,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1年12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刘芳霞,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1年11月3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邱燕林、刘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苗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文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