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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贾中灿与朱阳辉、朱城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中灿,朱阳辉,朱城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454号原告:贾中灿,男,199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朱阳辉,男,1991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告:朱城烨,男,1993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贾中灿与被告朱阳辉、朱城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贾中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贾中灿负担。审判长 赵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宇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