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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4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芦春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春,姚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212号申请执行人:芦春,女,1968年0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姚建强,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31917号调解书,芦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建强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姚建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姚建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姚建强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