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运萍与被告高锡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萍,高锡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474号原告:张运萍,女,汉族,1964年7月15日生,住山西省侯马市红军街。被告:高锡伟,男,汉族,1966年4月7日生,住侯马市文明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萍与被告高锡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萍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运萍申请对被告高锡伟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运萍负担。审判员 郭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