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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金才生、会昌县中财经济投资理财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才生,会昌县中财经济投资理财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366号原告:郭金才生,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会昌县,。被告:会昌县中财经济投资理财中心,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小康楼12号。法定代表人:肖跃珍,负责人。原告郭金才生与被告会昌县中财经济投资理财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郭金才生以诉讼主体错误,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金才生撤回对被告会昌县中财经济投资理财中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金才生负担。审 判 长  孙云长人民陪审员  刘东林人民陪审员  刘锡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