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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行审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万州区林业局与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九龙村村民委员会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九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审184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上海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王延平,局长。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九龙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罗刚,村主任。本院在审查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九龙村村民委员会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九龙村村民委员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孙家杰代理审判员  周维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艾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