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吉娣与朱潮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吉娣,朱潮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5民初1077号原告:郑吉娣,女。被告:朱潮漪,男。原告郑吉娣与被告朱潮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朱潮漪下落不明,本案于2017年2月10日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2017年5月15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吉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潮漪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吉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朱潮漪归还原告郑吉娣借款50000元并支付14个月的利息10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朱潮漪于2015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借款后,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11月26日,嗣后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朱潮漪未作答辩亦未提供抗辩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朱潮漪于2015年5月27日向郑吉娣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郑吉娣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月利息1分半。借款人朱潮漪借款时间2015年5月27日”。借款后,朱潮漪按约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11月26日,后再未还本付息。以上事实由原告郑吉娣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其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郑吉娣与被告朱潮漪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朱潮漪作为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借款利息及归还借款本金,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按月利率15‰支付尚欠的14个月的利息10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潮漪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潮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吉娣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1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3元,由被告朱潮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旭东人民陪审员 胡明法人民陪审员 周云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