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世涛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四沟村村民委员会、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四沟村东四沟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世涛,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四沟村村民委员会,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四沟村东四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554号原告:宋世涛,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城、尚延柱,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四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西四沟村。法定代表人:宋超,村委主任。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四沟村东四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四沟村。负责人:苗德义。原告宋世涛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四沟村村民委员会、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四沟村东四沟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宋世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2000年8月29日《鱼塘承包合同》和2001年1月11日《关于土地变动的补充说明》及2008年7月21日《关于土地变动的补充说明》;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0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承包鱼塘合同》,约定原告承包高速公路以西鱼塘和四至范围内余地,承包期限从2001年1月3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后因被告违约及临连高速和汾灌高速结合部道路拓宽,占用原告鱼塘土地宽14米,长320米,树木200棵等原因,未给予原告经济补偿,经原告与被告两次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将原告承包期限由原来的2001年1月3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变更为2001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17年3月7日,被告通过青口镇招投标服务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对上述原告承包范围内尚未到期的承包地重新发包。原告在承包期间,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对承包地进行了大量的投资,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擅自重新发包,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不存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四沟村东四沟村村民委员会这一自治组织,因此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四沟村东四沟村村民委员会不具备本案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世涛对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四沟村东四沟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德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陆军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有明确的被告;(1)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