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信基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百信家具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2017民辖终124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百信家居有限公司,信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信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梁肖宽。委托代理人:苏文卿,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张汉泉。委托代理人:余宙,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百信家居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3民初46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口头约定若产生借贷纠纷,任一方可以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应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借款协议书》的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了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该诉讼管辖条款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番禺区,据此,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口头约定若产生借贷纠纷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能举证,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车 莉常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