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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更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楼亦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楼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104号罪犯楼亦军,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门县。2005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5月1日刑满释放。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台三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楼亦军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与前罪盗窃罪、销售赃物罪所判处的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个月十一日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个月十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上述款项已缴纳16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楼亦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楼亦军报请减刑八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级表扬奖励、2016年度获评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现共获得五个表扬。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总结评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楼亦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楼亦军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金林桂审 判 员 陈其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