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树全、李德州、李德利等59人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李树全,李家贺,李树福,李德吉,李树阁,李德学,李德亮,李德良,李德全,张文国,李德涛,袁文学,李德刚,王显德,张亚芹,王显春,王福禄,李树彪,李德本,李德州,李树阳,李德坤,王显林,李德芳,李树春,王显凤,李树晶,李德书,李淑萍,王国义,李德会,赵喜忠,王福德,石长春,王大伟,李德伟,王福祥,袁文成,李德众,李德柱,袁文忠,李德崇,吕庆和,李树龙,陈佰贵,张喜成,宫凤华,张喜贵,李家辉,李德义,李树岐,李德明,李德光,李家富,李家帅,李家勇,李德安,李德利,李加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7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法定代表人:刘绍军,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家大,男,1947年10月7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树全,男,1949年3月28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家贺,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树福,男,1943年2月14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吉,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树阁,男,1951年8月18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学,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亮,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良,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全,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文国,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涛,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文学,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刚,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显德,男,194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亚芹,女,195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显春,男,193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福禄,男,194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树彪,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本,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州,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树阳,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坤,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显林,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芳,男,1951年5月1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树春,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显凤,男,194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树晶,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书,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淑萍,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义,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会,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喜忠,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福德,男,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长春,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大伟,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伟,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福祥,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文成,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众,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柱,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文忠,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崇,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庆和,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树龙,男,1950年2月26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佰贵,女,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喜成,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宫凤华,女,195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喜贵,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家辉,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义,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树岐,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明,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光,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家富,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家帅,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家勇,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安,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利,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加生,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再审申请人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民主村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李树全、李德州、李德利等59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1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民主村村委会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1.民主村村委会签订协议的行为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未能依据真实事实和法定程序确认权属,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此路树的权属还有属于本村三社和八社及村委会的,此判决结果会导致其他社提起诉讼或上访,会给当地的社会治安带来极大麻烦。3.即使约定成立,也应该由受树木遮挡的土地种植农户享有补偿,不能由四社全体农户得到补偿。4.村里已经给四社补偿过,可以证明本案约定的协议是无效的。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本案合同涉及的是民主村四社与民主村村委会之间关于树路权属问题的约定,并未涉及村民个人利益,故本案合同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2.原审审理中,民主村村委会并未提交其已卖的路树包含有三社或八社路树的证据,对其提出本案涉及树路的权属有争议的主张,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3.关于民主村村委会提出如果约定成立应该由受树木遮挡的土地种植农户享有本案补偿的主张,与本案合同约定不符,该主张不能予以支持。4.民主村村委会提出已对民主村四社的路树问题补偿过,但其在原审及申请再审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无法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米 于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云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