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党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党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263号原告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新钢广场。法定代表人周佩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国辉,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党生,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刘党生(下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