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54号淮南市房管局:关于淮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淮南**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皖0403民初437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淮南**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西路**岗****小区未销售的房屋,保全金额为*****元,保全建筑面积合计为*****平方米,期限三年。附:(2016)皖0403民初437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陈涛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