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向永康诉被告薛慧、向远坤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永康,薛慧,向远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937号原告:向永康,男,汉族,生于1958年1月19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薛慧,女,汉族,生于1990年1月10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向远坤,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10日,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永康诉被告薛慧、向远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向永康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永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又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