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03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向永康诉被告薛慧、向远坤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永康,薛慧,向远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937号原告:向永康,男,汉族,生于1958年1月19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薛慧,女,汉族,生于1990年1月10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向远坤,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10日,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永康诉被告薛慧、向远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向永康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永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又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