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5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彭永华与姜晓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永华,姜晓妮,荣成市崖头街道刁家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5716号原告:彭永华,男,194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波,荣成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晓妮,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辉,荣成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荣成市崖头街道刁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B4775801-1),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刁家沟村。负责人:张丽刚,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刚,男,1968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三环北区,系该村调解主任。原告彭永华与被告姜晓妮、第三人荣成市崖头街道刁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