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1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唐国莲、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莲,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唐国莲,女,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河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杜少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唐国莲与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胡 玮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军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