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长伟与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伟,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114民初685号原告:王长伟,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台前村大孤山屯**号。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35号(11层)。法定代表人:张永玉。委托代理人:张景库,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现住沈阳市东陵区泉园二路15—2号141。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许学栋诉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霄霄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前给付原告许学栋29600元;二、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免收。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