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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董文杰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24刑初20号公诉机关井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文杰(曾用名:董彬),男,1998年3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住四川省井研县。2016年5月27日因吸毒违法行为被井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井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0日被逮捕,1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井研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文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井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晓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董文杰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井研县城“龙家坝”大桥方向往“地磅站”方向行驶。当日15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井研县研城镇白塔街14号外路段,该车与从车行方向右侧往左侧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陈某受伤后送医院救治无效于当年11月30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系闭合性胸腔损伤,多肋骨折伴肺部感染、肺不张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井研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董文杰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董文杰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董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董文杰与被害人陈某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文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井研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井研县交警大队乐公交认字[2016]第00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井研县交警大队情况说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肇事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报告,被害人陈某病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死亡记录、死亡医学证明书,协议、收条、谅解书,井研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程某、王某的证言;井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井研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井公(物)鉴(法病)字[2016]3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董文杰常住人口信息表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文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董文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文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董文杰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文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冬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