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2613钱志芳与陈香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志芳,陈香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2613号原告:钱志芳,女,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现住溧阳市。被告:陈香华,女,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志芳与被告陈香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志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