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执19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苏新咏、文基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新咏,文基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19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新咏,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文基占,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新咏与被执行人文基占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文基占有车牌号为桂R×××××威麟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作出(2016)桂0802执1952号执行裁定书对桂R×××××威麟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因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相应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因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02执17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1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900元,全部未能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秀仁审判员 黄汉萍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甘仕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