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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9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素平、胡苏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素平,胡苏群,胡玉知,胡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9执497���被执行人胡素平,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无业,家住湖南省临武县,租住东乡县,被执行人胡苏群,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无业,家住湖南省临武县,租住东乡县,被执行人胡玉知,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无业,家住湖南省临武县,租住东乡县,被执行人胡城文,男,1990年3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无业,家住湖南省临武县,租住东乡县,被执行人胡素平、胡苏群、胡玉知、胡城文开设赌场追缴罚金一案于2016年11月21日由本院刑庭依据(2015)东刑初字第161号生效判决书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胡素平、胡苏群、胡玉知、胡城文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行人胡素平、胡苏群、胡玉知、胡城文在银行有存款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素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西郊支行(账号62×××17)的收入人民币77100元至东乡县人民法院帐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帐号:19×××46。扣划被执行人胡苏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临武广场支行(账号62×××75)的收入人民币9000元至东乡县人民法院帐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帐号:19×××46。扣划被执行人胡玉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广海支行(账号62×××78)的收入人民币8900元至东乡县人民法院帐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帐号:19×××46。扣划被执行人胡城文银行存款至东乡县人民法院帐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帐号:19×××46。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乐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劲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