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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建东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建东,陈芝云,和进东,刘平,李憨,王光军,贺志华,訾红军,杨金元,郭书利,李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张增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志德,男,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任建东,男,汉族,1978年7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陈芝云,女,蒙古族,1976年7月2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和进东,男,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平,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憨,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光军,男,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贺志华,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訾红军,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杨金元,男,汉族,1963年1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郭书利,男,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忠胜,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建东、陈芝云、和进东、刘平、李憨、王光军、贺志华、訾红军、杨金元、郭书利、李忠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39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任建东、陈芝云、和进东、刘平、李憨、王光军、贺志华、訾红军、杨金元、郭书利、李忠胜向申请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1175990.99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和进东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37号街坊大磊馨视界小区11号楼、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布日都梁村物流园区3号楼、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南路12号街坊、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南路12号街坊;查封了被执行人郭书利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布日都梁村物流园区3号楼1屋107;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忠胜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21号街坊。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郭书利在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吉雅支行开设的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和进东在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西街支行开设的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和进东在农行鄂尔多斯分行鄂尔多斯东街支行开设的账户;扣划被执行人李忠胜在中国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吉庆支行开设的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和进东所有的奥迪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贺志华所有的丰田霸道一辆;查封被执行人郭书利所有的丰田霸道车一辆;现申请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房地产市场有价无市,该房屋变现困难为由,不申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并向我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5月15日,被执行人任建东、陈芝云、和进东、刘平、李憨、王光军、贺志华、訾红军、杨金元、郭书利、李忠胜尚欠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56390.99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5384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1416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申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查封物无法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海燕审 判 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