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860号原告:刘某某,住德惠市布海镇。被告:李某某,住德惠市布海镇。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某某交还应分3亩土地及土地直补款。事实与理由:刘某某与李柏升于2000年经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刘某某应分3亩土地及土地直补款均在李某某处。本院认为,刘某某无法提供李柏升与李某某为同一人的相关证据,视为被告不明确,刘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返还;邮寄费112元,由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祖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