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雅森美珠宝有限公司与周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雅森美珠宝有限公司,周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2012号 原告深圳市雅森美珠宝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150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87933F。 法定代表人冯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洋,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丹,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婷,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随州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雅森美珠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缴纳),按规定收取5元,由原告深圳市雅森美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高 兰 人民陪审员 侯 媛 蓉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益(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