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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邱莺、吴良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莺,吴良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25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莺,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良杰,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再审申请人邱莺因与被申请人吴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1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邱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邱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陈乐思代理审判员  陈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天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