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标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诈骗罪;刘小兵、曾合山犯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标,刘小兵,曾合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461号之一被执行人:刘标,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小兵,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合山,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标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诈骗罪;刘小兵、曾合山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雨刑初字第00883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刘标缴纳罚金34000元;被执行人刘小兵缴纳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曾合山缴纳罚金20000元;负担执行费860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