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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367号原告:王某,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刚,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钱某,女,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