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凤强与包长林、呼伦贝尔哈达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凤强,包长林,呼伦贝尔哈达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凤强,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君,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包长林,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呼伦贝尔哈达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哈���图牧场场部。法定代表人:闫文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东,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吴凤强因与被申请人包长林、原审被告呼伦贝尔哈达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内07民终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吴凤强于2017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凤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是吴凤强的正当民事权利,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凤强撤回再审申请。审判���朱传湖审判员 李美荣审判员 胡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 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