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XX与马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马廷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22民初450号原告:XX,男,1960年2月14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马廷俊,男,1953年8月16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原告XX与被告马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廷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月22日,被告马廷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于一个月内还款,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仍推诿拒付。马廷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一份。该证据记载马廷俊向XX借款40000元的事实,数额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2日,被告马廷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XX借款4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于一个月内还款,被告马廷俊向原告XX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XX多次向催要,被告马廷俊仍推诿拒付。本院认为,马廷俊以做生意为由向XX借款40000元,由其所立借据证实,足以认定,现马廷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至于马廷俊是否给付利息,由于XX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XX要求马廷俊归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廷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XX借款40000元;二、驳回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被告马廷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