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执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李艳秋、延津县绿森林业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秋,延津县绿森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执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艳秋,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延津县绿森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林业局门口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太群,总经理。李艳秋申请执行延津县绿森林业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新中民五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艳秋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豫07再1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执行依据(2014)新中民五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2014)新中民五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好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付士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克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