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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执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李艳秋、延津县绿森林业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秋,延津县绿森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执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艳秋,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延津县绿森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林业局门口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太群,总经理。李艳秋申请执行延津县绿森林业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新中民五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艳秋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豫07再1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执行依据(2014)新中民五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2014)新中民五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好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付士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克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