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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礼海、王明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礼海,王明荣,陈忠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礼海,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荣,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忠义,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湖北省三顾���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湖北省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朱礼海、王明荣因与被上诉人陈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朱礼海、王明荣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同意朱礼海、王明荣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朱礼海、王明荣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告知其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王明荣、朱礼海期满仍未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明荣、朱礼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剑波审判员  杨建新审判员  褚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