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小云诉贾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云,贾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701号原告:吴小云,女,生于1966年5月6日,汉族。被告:贾强,男,生于1991年6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云诉被告贾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吴小云确认其起诉的被告贾强并非本案的真正义务人,且真正义务人目前尚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且本案适格的被告尚不明确,应当驳回其本次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小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