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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林国伟、潘志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伟,潘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998号申请人林国伟,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佛山市顺德区人,住佛冈县。被执行人潘志坚,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林国伟与潘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潘志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志坚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志坚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潘志坚所有的奥德赛牌粤××××××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帮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