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林国伟、潘志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伟,潘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998号申请人林国伟,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佛山市顺德区人,住佛冈县。被执行人潘志坚,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林国伟与潘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潘志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志坚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志坚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潘志坚所有的奥德赛牌粤××××××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帮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