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8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8065号2原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新理想佳园A3幢。法定代表人:张子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钦,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630号。法定代表人:钱越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豪飞,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方艺,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鄢志文人民陪审员 姚维青人民陪审员 穆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彦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