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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彩琴与武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琴,武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701号原告:陈彩琴,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环县人。被告:武亮亮,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环县人。原告陈彩琴与被告武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彩琴、被告武亮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彩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9日,武亮亮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立据借款10000元。借贷关系形成后,武亮亮于2016年12月份归还原告2000元,剩余借款本金经原告催要,武亮亮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陈彩琴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处。武亮亮辩称:���彩琴所述借款形成过程及剩余借款金额均属实。现同意归还剩余借款本金8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凭,双方当事人对借条内容均无异议,借条的真实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借贷关系形成后,被告未能及时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武亮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彩琴借款本金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陈彩琴负担35元,被告武亮亮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 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