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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641号李楚斌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通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楚斌,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通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641号原告:李楚斌,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河溪水乡茅栗坪村虎形山村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孝贤,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14号。法定代表人:赵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通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五一中路129号碧云天商住楼2706房。被告:李斌,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石牛江镇幸福路*号。原告李楚斌与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通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李楚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楚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楚斌负担。审 判 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