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都磊、张亚婕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磊,张亚婕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2刑初7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都磊,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水陆公交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亚婕,女,199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远安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水陆公交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赵拥军,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西检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都磊、张亚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都磊、张亚婕及其辩护人赵拥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都磊、张亚婕在其入住的宜昌市伍家岗区金岛假日酒店8480房间,容留吸毒人员叶某、李某、皮某等与其共同吸食毒品“麻果”,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收缴红色圆形药片状毒品疑似物1袋。经宜昌市公安局水陆公交分局检测,都磊、张亚婕等五人的尿样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都磊、张亚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叶某、李某、皮某等人的证言,旅客住宿登记表、尿检报告单,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都磊、张亚婕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都磊、张亚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都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被告人张亚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廖健薇人民陪审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曼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