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1执1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永涛申请执行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恭门镇恭门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涛,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恭门镇恭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1执199号之三申请人马永涛,男,2002年2月28日,回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恭门镇恭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恭门镇恭门村。法定代表人麻志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马永涛申请执行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恭门镇恭门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恭门镇恭门村民委员送达了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147580.71元,并交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执行费2114元。但被执��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恭门镇恭门村民委员会办公楼前临街道闲置商铺2间。2017年5月8日,被执行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恭门镇恭门村民委员会和申请执行人马永涛的法定代理人马勤达成和解协议,除去法院已划拨的39839.2元外,被执行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恭门镇恭门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0日前再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永涛案款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2114元,申请执行人马永涛同意放弃67741.51元的债权。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恭门镇恭门村民委员会办公楼前临街道闲置商铺2间的查封。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