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邹淑芳与桥俊方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淑芳,乔俊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16号申请执行人:邹淑芳,女,生于1962年7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乔俊方,男,生于1963年4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3)峨眉民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邹淑芳申请执行乔俊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维修费242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181执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忠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财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