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6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陈孝洲与郭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洲,郭均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791号原告:陈孝洲,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郭均成,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陈孝洲与被告郭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姜克香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