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迅达联运有限公司与简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迅达联运有限公司,简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民初735号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迅达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相城镇。法定代表人:简大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谌星,男,,住高安市,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简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迅达联运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简某某(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谌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52816.95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45000元购买赣C×××××+8415号重型挂车,并与原告签订了车辆挂靠落户协议书、融租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不能按约履行,至今尚欠原告152816.9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原告的欠款。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也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7日,被告因购车需要向原告申请借款345000元,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融资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借款345000元给被告,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借款期限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12年5月17日止。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代被告支付了车牌号为赣C×××××+8415挂号大运牌汽车的款项并将该车辆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同时,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挂靠落户协议书,约定被告将赣C×××××+8415挂号汽车挂靠在原告名下经营。后来由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未按时归还借款,原告便与被告将赣C×××××+8415挂号汽车进行了变卖得款170000元用于抵扣欠款。2014年8月1日,经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14042.5元,同时,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欠原告114042.5元,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在结算以后,被告仅在2014年11月19日归还了1000元、2015年6月11日归还了1000元、2015年11月5日归还了1000元、2015年12月12日归还了3000元、2016年2月2日归还了2000元、2016年3月20日归还了2000元、2016年10月1日归还了2000元,此后便未再归还借款。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14042.5元及利息30423.81元。本院认为:原告虽然与被告签订了挂靠经营合同合同,但本案所争议的法律关系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向原告融资借款买车,原告代被告支付了购车款并将车辆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融资借款合同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与被告况永周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未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是酿成本案纠纷的原因,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借款本金114042.5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2%,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简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迅达联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4042.5元及利息30423.81元,并按月利率1.2%计付自2016年3月1日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之日止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6元由被告简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2×××4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分行袁山大道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葛永忠审 判 员 况小建代理审判员 谢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火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