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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柴与曹金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柴,曹金保,陈柴,曹金保,陈柴,曹金保,陈柴,曹金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641号原告:陈柴,男,198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曹金保,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原告陈柴与被告曹金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陈柴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柴撤诉。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986元,由原告陈柴负担。审判员  张得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