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瑞美与卢影旭、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612号原告:陈瑞美,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卢影旭,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吴文,女,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朱开华,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蔡牡香,女,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陈瑞美与被告卢影旭、吴文、朱开华、蔡牡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瑞美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顺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