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安阳市安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安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璐,XX阳,王凤,李俊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安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内黄县S213线杨刘庄段路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璐,女,199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死者姜香玲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阳,男,200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辉县,死者姜香玲之子。法定代理人:王红震,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住辉县,系XX阳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女,193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死者姜香玲之母。以上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丽,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星,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利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飞,河南业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阳市安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璐、XX阳、王凤、李俊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安阳市安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安阳市安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阳市安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颜民审判员 温双双审判员 李书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佳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