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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谢章敏与张世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章敏,张世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530号原告:谢章敏,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张世志,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谢章敏与被告张世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谢章敏于2017年5月15日以张世志已偿还谢章敏全部借款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章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章敏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谢章敏负担。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