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谢章敏与张世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章敏,张世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530号原告:谢章敏,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张世志,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谢章敏与被告张世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谢章敏于2017年5月15日以张世志已偿还谢章敏全部借款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章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章敏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谢章敏负担。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