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图礼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图礼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30刑初40号公诉机关广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图礼,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昌县,现住广昌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5月15日被广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图礼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图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1日14时许,符某驾驶赣F×××××号小型面包车沿广昌县旴江镇西沿河路由南往北方行驶,行至老河东桥路段,在超越右侧被告人陈图礼无证驾驶的赣F×××××号二轮摩托车(后载其母亲黄水香)时刮到二轮摩托车,造成黄水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广昌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广昌县人民医院对双方驾驶员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陈图礼的静脉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23.18mg/100ml,属醉酒;符某的静脉血样中未检出酒精成分。广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图礼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图礼在庭审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符某、陈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调解书,侦破经过,归案情况,人口基本信息,有关的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图礼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他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图礼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图礼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图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6月29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建军人民陪审员 赖新华人民陪审员 甘永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敏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