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9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蔡宽阔、林丽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蔡宽阔,林丽霜,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900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54327。主要负责人:邱吉晨,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占辉,男,该分行工作人员。被告:蔡宽阔,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林丽霜,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东二环)泰禾广场10号楼17层17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93768168。法定代表人:郑芳毅,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泉州分行)与被告蔡宽阔、林丽霜、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诺鑫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泉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占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宽阔、林丽霜、毅诺鑫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行泉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蔡宽阔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45792元及相应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按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1月29日,利息为13166.55元,费用为25421.94元);2、林丽霜对蔡宽阔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毅诺鑫公司对蔡宽阔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蔡宽阔、林丽霜、毅诺鑫公司共同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60元。中行泉州分行在庭审中明确费用是指滞纳金和分期付款手续费。事实和理由:蔡宽阔以其持有的卡号为62×××39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向中行泉州分行申请办理家装类专向分期付款业务,中行泉州分行经审核同意,于2014年12月16日与蔡宽阔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家装类)》(编号:2014年泉营装借字005号)一份,约定由中行泉州分行向蔡宽阔提供分期付款为250000元的信用卡贷款,用于装修或改善蔡宽阔位于石狮市西侧濠江丽景1号楼1区A1203号房产,卡分期数为24期。蔡宽阔应按月均等额还款。如蔡宽阔未能按本合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约定按期还款,中行泉州分行有权向蔡宽阔收取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分期付款手续费等费用,并由蔡宽阔承担由此而使中行泉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因本合同履行争议引起诉讼的,由中行泉州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保证中行泉州分行债权的实现,中行泉州分行与毅诺鑫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签订《信用卡分期付款保证合同》(编号:2014年泉营装保字005号),约定由毅诺鑫公司就蔡宽阔所负上述债务向中行泉州分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信用卡账户扣收分期付款本金、手续费所产生的透支本金、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违约金、赔偿金及主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公证费及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含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中行泉州分行按合同约定,即由蔡宽阔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完成放款,但蔡宽阔却未能按合同约定向中行泉州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分期付款手续费等费用。截至2016年11月29日,蔡宽阔累计拖欠中行泉州分行本金135376元、利息13166.55元、费用25421.94元,此外另有10416元的信用卡本金未到期,蔡宽阔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分期付款合同》附件《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家装类)通用条款》第三条第二款第2、10项的规定,中行泉州分行有权宣布《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所有欠款(含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提前到期,要求毅诺鑫公司对蔡宽阔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蔡宽阔向中行泉州分行借款发生于蔡宽阔与被告林丽霜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林丽霜应当依法对蔡宽阔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蔡宽阔、林丽霜、毅诺鑫公司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中行泉州分行诉称的一致。另查明,1、中行泉州分行与蔡宽阔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透支利息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为10元。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家装类)》约定,分期付款手续费费率为使用额度的8.5%,但中行泉州分行放款后,蔡宽阔申请分期支付手续费,实际缴纳的手续费费率为使用额度的9%。3、蔡宽阔、林丽霜系夫妻,双方于2005年12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林丽霜作为共同借款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家装类)》上签名捺印。3、借款后,蔡宽阔未按时足额偿还透支本息,截至2016年11月29日,尚欠中行泉州分行透支本金145792元、利息13166.55元、费用25421.94元。中行泉州分行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中行泉州分行提供的蔡宽阔与林丽霜的结婚证、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家装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家装类分期付款申请表、《家装类专向分期付款告客户须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分期付款保证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信用卡历史交易明细及庭审中中行泉州分行中行泉州分行的陈述为证。蔡宽阔、林丽霜、毅诺鑫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行泉州分行与蔡宽阔、林丽霜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家装类)》、与毅诺鑫公司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分期付款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行泉州分行与蔡宽阔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蔡宽阔向中行泉州分行申办信用卡,并接受中行泉州分行提供的金融信用服务,同时负有遵守领用合约的义务;蔡宽阔在使用该卡过程中透支,且未及时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中行泉州分行据此要求其偿还所欠的透支本金、利息及费用,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本案债务发生于蔡宽阔、林丽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林丽霜亦在分期付款合同上签名捺印,故对中行泉州分行要求林丽霜共同偿付本案借款本息及费用的诉求,予以支持。毅诺鑫公司自愿为蔡宽阔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意思表示真实,其保证方式、期限、范围明确,保证合法有效。中行泉州分行在保证期限内向毅诺鑫公司主张权利,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毅诺鑫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蔡宽阔、林丽霜追偿。蔡宽阔、林丽霜、毅诺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宽阔、林丽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5792元、利息13166.55元、费用25421.94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家装类)》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二、被告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蔡宽阔、林丽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宽阔、林丽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蔡宽阔、林丽霜、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公告费260元已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预缴,应直接支付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亮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银春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