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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武汉七色熊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韵时演艺经纪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七色熊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韵时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213号原告:武汉七色熊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继红,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韵时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七色熊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71元,减半收取7,28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28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学杰审 判 员  沈惠明人民陪审员  朱华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剑倩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